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逝者的房贷谁来管?法院判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

【编辑:何颖】作者
2026-08-28 17:49·1 views
逝者的房贷谁来管?法院判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

  生前未订立遗嘱,法定继承人放弃了继承,逝者留下的遗产和未还清的40余万元房贷该由谁管?近日,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华容法院”)判决:指定华容县民政局(以下简称“县民政局”)为逝者的遗产管理人。这是该县首例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。

  案情显示,95后刘某是华容县人,2020年,他向该县某银行贷款49万元,用于购买县城内的一套房产,并以该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。2023年,刘某不幸去世,后无法按约偿还贷款本息。

  因刘某的父母为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,2024年11月,某银行将其父母诉至华容法院,要求他们清偿刘某贷款的本金47万余元及相关利息、罚息。案件审理过程中,刘某的父母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,最终,法院以遗产管理人无法确定,视为没有明确被告为由,驳回了该银行的起诉。

  为实现其债权,随后,某银行又向华容法院申请指定县民政局作为刘某的遗产管理人。根据民法典,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,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。承办本案的法官告诉中青报·中青网记者:“其中最主要的工作,就是确认刘某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。”

  受理本案后,法官随即前往刘某的户籍所在地村委会,开展实地调查。“我们一共走访了3天,对刘某的户籍登记信息、婚姻状况、家庭成员结构及亲属关系等都进行了核实,还询问了他生前居住地的邻居和村干部,这个案件属于按特别程序审查的案件,时间有限、工作量大,我们特别谨慎,生怕有所遗漏。”

  经查实,刘某生前未订立遗嘱,未婚,无子女,父母、祖母、外祖父母为其所有法定继承人。由于刘某去世时尚有房贷未还清,逐一询问时,因不愿意接手处理刘某名下房产、承担其剩余房贷债务,所有法定继承人均明确表示自愿放弃继承遗产,并在调查材料上签字。至此,华容法院确认,已无适格自然人能够担任刘某的遗产管理人,但其名下房产仍需处置,依据法律规定,村委会和民政部门便成为了兜底主体。

  根据遗产管理人制度相关规定,被继承人刘某生前是农村居民,应当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,但在本案中,某银行向法院申请指定县民政局担任此职。对此,法官解释,“这是本着‘更有利于遗产管理’的原则作出的决定”,刘某所遗留的房产位于华容县城内,距离县民政局较近,相较于村委会,县民政局在遗产管理、资源调配、法律专业性及执行权威性等方面均更具优势,由县民政局对房产进行保护、登记、交易等操作,更加便利、顺畅。

  “刚得知这个消息时,县民政局的相关工作人员有些惶恐不安。”法官回忆,“由于没有先例,为了打消他们的疑虑,办案期间,我们共与县民政局沟通了3次。”首次沟通中,讲明了指定他们为遗产管理人的原因后,第二、三次沟通中,华容法院主要对县民政局后续履职事项提出了具体建议,作了一些法律提示。张法官举例说,法院特别强调几点:一是判决生效后,不能急于处置房产,要先启动公告程序,一般不少于60天,确认刘某是否还有其他遗漏的继承人,以防产生争议;二是妥善保护遗产,鉴于湖南潮湿多雨,可设专人定期对房屋进行清理、修缮;三是应当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,确保明晰掌握其遗产状况。

  这些细节的明确,让县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的心里渐渐有了底——自己只是刘某遗产的“管理人”,而非“清债人”,只需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其生前债务。据介绍,今年5月判决生效后,县民政局目前正在就相关情况公示。下一步,县民政局计划对刘某的房产进行拍卖、变卖,所得价款在扣除管理房产期间产生的合理费用后,将优先用于清偿刘某生前的所欠债务,其中包括其向某银行申请的40多万元房贷。若清偿后仍有剩余,剩余款项将交由刘某生前所在的村委会处理;若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,未获清偿的部分也无需由民政局承担。

  办案法官表示:“作为华容县首例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案件的承办法官,我希望能够和同事们把这个案子办妥当、办到位,给逝者的‘身后债’一个有法可依、有人可管的交代。”

  基于本次实践,张法官发现,司法机关事实查明难、民政部门职责履行难,是办理此类案件目前面临的两大难点。为此建议,各地民政部门可与当地法院建立日常沟通机制,加强学习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相关规定,并积极借鉴各地成熟的案例,提前设置专门部门或指派专人负责此项事务,在实践中形成一套可操作的履职流程,确保能更好地承担相应职责。

  法官同时提醒,作为债权人,在债务人去世后应及时关注其遗产情况,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;而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时也须慎重,一旦书面放弃后又实际处分遗产,放弃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,并需承担相应责任。(记者 逯清钰)

【编辑:何颖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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